正文

根據《體育法》、《合同法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《經紀人管理辦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我國對體育經紀人的管理制度主要有:

(1)資格認定制度:根據申請人的條件、專業(yè)知識和能力,由主管機關確認其是否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基本要求,從而對其資格予以認定。

(2)注冊登記制度:體育經紀人在獲得資格認定后,根據法律所規(guī)定的注冊登記程序、時間到相應的體育組織或經紀人聯(lián)合會注冊。

(3)保證金制度:申請人必須在注冊機構制定的賬戶存入一定的保證金,作為押金約束經紀人履行義務、規(guī)范經營,經紀人一旦違約,將從保證金中扣除部分甚至全部作為罰款,之后,經紀人必須補足保證金,否則將被取消資格。

(4)合同管理制度:為了保證經紀人和委托人雙方的合法權益,雙方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各自的責、權、利,以便受到法律保護。

(5)傭金制度:傭金是體育經紀人的主要收入來源。傭金制度主要包括收費的方式、收費標準、給付時間、傭金的請求權及喪失權等。

(6)仲裁制度:當體育經紀活動出現(xiàn)爭議和糾紛時,可以通過仲裁程序予以解決。該制度包括仲裁機構、仲裁程序辦法、仲裁繳費方式、仲裁期限等內容。

(7)違規(guī)處罰制度:當體育經紀人違反規(guī)定時,可以采取批評、罰款、停業(yè)、吊銷執(zhí)照等方式進行處罰。

(8)培訓制度:包括在取得體育經紀人資格之前的學習培訓和體育經紀人執(zhí)業(yè)過程中的培訓。管理機關組織的集中培訓學習是年度檢審的必要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