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租合同是指在合同生效期內,甲方(出租方)和乙方(租用方)中還維系著合同關系。但乙方因為其合同未到期,或者其他客觀原因而不能或不想繼續(xù)使用甲方的事物,在此情況乙方按原來與甲方簽訂的合同,再與丙方依據原來乙方與甲方簽訂合同進行合同的接續(xù),這種情況屬于轉租合同。

中文名

轉租合同

別名

協(xié)議

包括

出租方,租用方

類型

法學術語

基本內容

★轉租合同在社會上使用比較頻繁,這是因為原來甲、乙雙方的合同還在生效,乙方不能繼續(xù)租用甲方的事物而采取的一種轉租措施,這種辦法可以保證甲、乙雙方免受合同毀約后造成的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失。轉租合同在社會上包含土地轉租、房屋轉租、柜臺轉租、設備轉租、船只轉租等多種情況。

★轉租合同的相關條款不得與原租賃合同違背,轉租期限需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內。